(2013)浙温刑终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杨某、夏某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刑终字第100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夏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温龙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2月底,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影城财务部将一批IMAX会员尊享卡存放于该影城五楼库房,由安保部负责保管。被告人杨某系安保部主管,配有库房钥匙,遂产生窃取该批会员卡之意,后与被告人夏某商量,让夏某利用售票员的职务之便将会员卡售出,夏某同意。至2013年2月17日,杨窃取158张IMAX会员尊享卡并激活,交由夏某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售出,获利共计人民币31600元,赃款予以平分。被告人夏某于2013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赔人民币31600元,取得万达影城谅解。被告人杨某于同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夏某的供述及夏某对杨某的辨认,证明二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IMAX会员尊享卡后售出,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的上述事实;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张某、王某的证言,证明万达影城财务部将一批IMAX会员尊享卡存入由安保部负责的仓库内,后发现会员卡被盗,售票员夏某及安保主管杨某有重大嫌疑,遂报警。经核查,共有158张IMAX会员尊享卡被售出;票房日报表、会员卡发行报表,证明夏某销售IMAX会员尊享卡的情况;抓获经过,证明杨某、夏某均系被动到案;谅解书,证明万达影城收到夏某退赔的赃款人民币31600元,对其予以谅解;人口信息,证明杨某、夏某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杨某上诉称,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人夏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判鉴于杨某、夏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以及夏某已退出全部赃款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已从轻处罚并对夏某适用缓刑。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某诉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若荪审 判 员 袁骁乐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