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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荔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海、莫某平与申请执行人杨某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海,莫某平,杨某,杨某某,荔浦县大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荔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海申请执行人莫某平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荔浦县大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巫绍联,该镇镇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荔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海、莫某平、杨某、杨某某与荔浦县大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荔浦县大塘镇人民政府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了本息共计人民币124000元,四申请执行人也按执行和解协议放弃了其余利息并申请该案结案,不再追究被执行人荔浦县大塘镇人民政府的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08)荔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华国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