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光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孝秀要求宣告郭爱萍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孝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余孝秀,女。申请人余孝秀要求宣告郭爱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郭爱萍,女,郭爱萍系申请人余孝秀的儿媳。申请人儿子黄某于2006年农历正月初六因故死亡,郭爱萍在丈夫黄某死亡后深受打击,导致精神失常,于2006年农历3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3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爱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儿子黄某于2006年农历正月初六因故死亡,儿媳郭爱萍于2006年农历3月17日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郭爱萍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爱萍为失踪人;二、指定余孝秀为失踪人郭爱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易秀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涂 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