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三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庆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陈庆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三初字第247号原告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被告陈庆华,女。原告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庆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奔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曲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