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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87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宁,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11400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