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民一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泗民一初字第01558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甲,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梅独任审判,并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到庭后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农历3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农历3月5日生一子取名卢某乙,2002年7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农历正月21日生一女取名卢某丙。原被告婚后分别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加上被告不顾家、爱赌博,自己挣钱自己花等,造成原被告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卢某乙由被告抚养,卢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卢某甲辩称:同意调解和好,如果离婚,两小孩均归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80000元或分两次付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媒人介绍认识,相识几个月即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7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02年4月17日生有一子取名卢某乙,2009年2月15日生有一女取名卢某丙。婚后感情较好,近来因为经济问题,双方时有争吵。双方真正产生矛盾是在2013年2月份,原因依然是收入支配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家庭琐事,尤其表现在经济方面。原被告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夫妻应和睦相处,冷静处理夫妻相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经营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