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渡法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刘仕福与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陈林富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福,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陈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渡法行初字第00061号原告刘仕福。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委托代理人刘绍彬。委托代理人林晓露。第三人陈林富。委托代理人陈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福与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巡警支队、第三人陈林富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中,原告刘仕福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仕福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仕福负担。审 判 长  冉景洪代理审判员  马志勇人民陪审员  徐世芬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