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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王鑫与陈强、杨保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陈强,杨保,袁崇华,殷京波,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81-2号原告:王鑫。被告:陈强。被告:杨保。被告:袁崇华。被告:殷京波。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陈强、杨保、袁崇华、殷京波、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鑫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袁崇华的工资收入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崇华的工资收入每月元,直至冻足20万元。期限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王鑫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王鑫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