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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罗家慧与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慧,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502号原告罗家慧。被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达洪、孟学仪。原告罗家慧与被告浙江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家慧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家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罗家慧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柴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