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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北民一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叶守礼与王学军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守礼,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北民一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叶守礼,男,195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叶守礼与王学军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北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学军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学军名下银行存款42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