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北民一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叶守礼与王学军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守礼,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北民一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叶守礼,男,195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叶守礼与王学军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北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学军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学军名下银行存款42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