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张某,市民。被告:秦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2013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裴长征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辛本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