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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张某,市民。被告:秦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2013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裴长征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辛本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