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项新洲与章青彦、杨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新洲,章青彦,杨晓,余贤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294号原告:项新洲。被告:章青彦。被告:杨晓。被告:余贤豪。委托代理人:林小景。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原告项新洲诉被告章青彦、杨晓、余贤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9月2日,原告以被告章青彦、杨晓已偿还其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新洲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新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项新洲负担。审 判 长 黄孙荣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