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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项新洲与章青彦、杨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新洲,章青彦,杨晓,余贤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294号原告:项新洲。被告:章青彦。被告:杨晓。被告:余贤豪。委托代理人:林小景。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原告项新洲诉被告章青彦、杨晓、余贤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9月2日,原告以被告章青彦、杨晓已偿还其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新洲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新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项新洲负担。审 判 长  黄孙荣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