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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中民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迈士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乐山迈士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中民初字第368-1号原告: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长。委托代理人:苏继平,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迈士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嘉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山迈士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乐山迈士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序审理。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