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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与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张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60号原告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66号二区14幢第一至二层110室。法定代表人方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芳,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江明新物业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沫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