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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770号原告律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程某,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以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律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