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甘在和诉被告冯仁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在和,冯仁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779号原告甘在和,男,汉族。被告冯仁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在和诉被告冯仁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在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在和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在和承担。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