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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甘在和诉被告冯仁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在和,冯仁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779号原告甘在和,男,汉族。被告冯仁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在和诉被告冯仁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在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在和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在和承担。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