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永利与徐军伟、徐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利,徐军伟,徐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249号原告徐永利。委托代理人张梅杰,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伟。被告徐学良。原告徐永利与被告徐军伟、徐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永利及委托代理人张梅杰,被告徐军伟、徐学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徐军伟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3日、24日和2012年3月19日,二被告先后三次购买原告坯布42981.9米,计款407625.8元,二被告已付货款21万元,余款197625.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为此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偿付原告布匹款197625.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军伟辩称,从原告处购买布匹属实,但金额不属实,已经偿还欠款246575.80元,尚欠161050元。被告徐学良辩称,本人不是买布人,被告徐军伟从原告处购买布匹属实,应该由被告徐军伟偿还,同时欠款金额不属实,已经偿还原告欠款246575.80元,尚欠16105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军伟分三次从原告处购买布匹,分别为:2011年11月13日购买16009.6米,单价9.7元/米,由被告徐军伟为原告出具收条一张;2011年11月24日购买14974.9米,单价9.4元/米,由被告徐军伟为原告出具收条一张;2012年3月19日购买11997.4米,单价9.3元/米,由被告徐学良在收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上述布匹,共计42981.9米,计款407627.18元。两被告主张从原告处购买的布匹总价款应为407625.80元,且已偿付246575.80元,尚欠161050元未付,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另查,被告徐学良系原告徐永利与被告徐军伟买卖关系的中间人,庭审中,原告徐永利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徐学良偿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名的欠款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利与被告徐军伟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军伟欠原告徐永利布匹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两被告主张布匹总价款应为407625.80元,且已偿付246575.80元,尚欠161050元未付,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徐永利放弃要求被告徐学良偿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军伟偿付原告徐永利欠款16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5773元,由原告承担1068元,被告徐军伟承担承担47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4253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毕英清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