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谢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7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蒋勇法。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