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任永东与刘志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东,刘志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任永东,陕西医药孙思邈连锁公司办公室。委托代理人:李志山,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效,益琴药店法人。委托代理人:马峰、吴鹏飞,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东与被告刘志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东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永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任永东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任永东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