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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邱彩求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彩求,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邱彩求。委托代理人:蒋波。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彩求与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彩求于2013年9月2日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彩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彩求承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