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执裁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鄢义军与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义军,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裁字第00239号申请人鄢义军,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申请人汪立,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了(2011)安汉民初字第0095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汪立偿还原告鄢义军借款140000元(领取调解时付50000元,下余90000元于2011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自愿负担。所欠下余款项履行时间逾期后,被告汪立未能自觉履行,鄢义军遂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汪立系安康市住房积金管理中的干部,但未正常在其单位上班,现去向不明,另又查明被执行人汪立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执字第00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执行条件成熟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