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田慧与何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慧,何国辉,范耀华,邱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田慧。委托代理人刘某珑,广东某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某军,广东某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何国辉。被执行人范耀华。被执行人邱永奎。上述申请执行人田慧与被执行人何国辉、范耀华、邱永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涉案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投保商业险,请求直接执行该商业险。本院依法致函该保险公司,但其回复的情况说明表示,涉案车辆已改变使用性质、法院判决亦未明确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予以拒绝,故,本部分赔偿款需另行主张。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简笑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