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民四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XX,罗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四初字第5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XX,系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XX,香港居民,女。被告:罗XX,香港居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本案所拖欠费用为由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罗XX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公告应诉资料费用95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裁定书的,公告费用按有关单位的实际收费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 莹人民陪审员 周炳南人民陪审员 邓凯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