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永进与邢明江、刘秀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李永进。被告邢明江。被告刘秀青,系被告邢明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进被告邢明江、刘秀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进撤回起诉。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扈 毅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卢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