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刘建海与XX、槐晓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海,XX,槐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刘建海,高密市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被告XX。被告槐晓晓,系XX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海与被告XX、槐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日30日以(2013)高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的房屋。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XX名下座落于高密市蜜水丽苑6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一幢(产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