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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杰与被告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杰,陈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玉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张文杰,男,1987年3月17日生,满族,农民。被告陈金,男,199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文杰与被告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杰诉称,原、被告同在玉田县玉田镇西关新村小区居住,2013年5月10日,被告称有紧急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写下欠条,双方约定在一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内容为:“借据今借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整,双方约定在2013年6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逾期不还,如有争议,由玉田县人民法院裁决。借款人:陈金×××借款人电话:153××××0700借款日期:2013年5月10日。”的借据一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陈金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在玉田县玉田镇西关新村小区居住,2013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当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今借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整,双方约定在2013年6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借款人:陈金借款日期:2013年5月10日”。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当庭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亦应受到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偿还原告张文杰借款2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金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树国代理审判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