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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孙燕与毛思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毛思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孙燕。委托代理人:叶建荣。委托代理人:陈迪。被告:毛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诉被告毛思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孙燕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