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周某。被告杨某。在本院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