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学玲与付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玲,付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赵学玲,女,194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陈超灵,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伟,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奎,男,198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许继光,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玲诉被告付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玲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赵学玲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庆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