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岑某、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某,男,1971年出生。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05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绰号“白鸽”,男,1977年出生。上列二被告人于2013年5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某、吴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岑某、吴某经商量外出盗窃,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江滨路江滨市场内一卖青菜的档口前,由被告人吴某望风,被告人岑某下手扒窃被害人成某甲一台价值人民币441元的大显牌D9800型手机,得手后被预伏的便衣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岑某的身上查获上述被盗手机一台,从被告人吴某身上查获镊子一把。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成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岑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成某甲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告人岑某、吴某在侦查阶段的供��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岑某有前科,应予严惩。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缴回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判处被告人吴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供犯罪使用的镊子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单位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反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