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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位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36号罪犯陈位东,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3日作出(1999)自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位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1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10月、2006年8月、2009年8月、2011年6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位东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位东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6.2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陈位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位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