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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新兴物业公司与肖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232号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6号新兴翰园5层。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玛利,女,1971年9月5日,汉族,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瑾,女,1978年10月15日,汉族,该单位客服主任。被告肖磊,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边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