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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磊与曾庆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曾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民初字第256号原告王磊,男,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曾庆明,男,住贵州省江口县。原告王磊诉被告曾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7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明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磊诉称:被告曾庆明于2011年11月24日向我借款14万元,约定2012年5月24日偿还,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将位于江口县某某镇大山苑A栋3单元2层1号房产作为抵押,只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还约定,若被告不偿还,又不能达成还款协议的,将依法处理该抵押房产,不足部分,另行追偿。鉴于被告至今尚未付款,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我14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曾庆明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原告王磊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公民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拟证明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借给被告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2年5月24日止,被告用其位于贵州省江口县某某镇大山路住房作为抵押,并约定若不偿还,要依法处理该房产用于偿还债务的事实。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拟证明位于江口县某某镇大山路大山苑3-2-1号房屋系被告曾庆明所有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王磊提交的1、2号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王磊提交的3号证,证明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庆明于2011年11月24日向原告王磊借款1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2年5月24日偿还,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曾庆明将其位于贵州省江口县某某镇大山苑A栋3单元2层1号房产作为抵押。同时还约定,若被告未偿还,双方不能达成还款协议的,则原告将依法处理该抵押房产,不足部分,另行追偿。另查明,上述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债务,2013年4月10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王磊借款给被告曾庆明人民币1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原告王磊已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告曾庆明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计算。”之规定,原告王磊要求被告曾庆明偿还本金14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诉讼中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放弃应承担对其导致的不利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庆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并支付从2011年5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曾庆明承担。上述履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幽燕人民陪审员  代芳华人民陪审员  舒继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