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军与吴东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吴军,男,汉族,生于1945年11月,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吴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诉被告吴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受。审判员 陈来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涂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