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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军与吴东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吴军,男,汉族,生于1945年11月,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吴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诉被告吴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受。审判员  陈来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涂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