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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郭明昌、柳长青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郭明昌,柳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被执行人郭明昌。被执行人柳长青,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海波与郭明昌、柳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在另案中扣留,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乃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