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董玉华与被告蒋辉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华,蒋辉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董玉华,女。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辉生,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常晓,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华与被告蒋辉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华以自己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1元、减半收取955.50元,由原告董玉华负担。审 判 长 张丰景审 判 员 赵玉西人民陪审员 程广德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来明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