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某甲、江某乙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46号申请人王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江某甲,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江某乙,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银行存款38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银行存款38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洪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