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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元诉被告谭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元,谭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张兴元,住涿州市。诉讼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帅,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元诉被告谭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原告张兴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康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