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行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临朐县腾达塑料板材厂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潍行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朐县腾达塑料板材厂。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申家石河村。负责人魏先利,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鹏,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广霞,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于建民。委托代理人吕宾,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临朐县腾达塑料板材厂(下称腾达板材厂)与被上诉人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于建民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达板材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临朐县腾达塑料板材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强代理审判员  孙小玮代理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