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国友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朱正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金国友,朱正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张传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国友。原审被告朱正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国友、原审被告朱正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送达了原审民事判决书,并在民事判决书中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