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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中与被告熊建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熊建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王中,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委托代理人王贤林(原告之父),男,汉族,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熊建良,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委托代理人曹茂林,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与被告熊建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5元,收取3264元,由原告王中负担。审判员  李瑞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