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与王新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王新丽,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周南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丽。委托代理人:李耀祥。原审被告: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任。上诉人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新丽、原审被告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0元(已由上诉人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洪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梁 晴 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旭东(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