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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肖义林与青岛振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义林,青岛振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商初字第578号原告肖义林,男,汉族。被告青岛振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纯梅,职务经理。原告肖义林与被告青岛振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李沧区亿诺惠达厨房节能设备营销中心的业主为吕文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原告肖义林非李沧区亿诺惠达厨房节能设备营销中心的业主,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进行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