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行诉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刘小清与虎丘区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虎行诉初字第0001号起诉人刘小清,女,汉族,1987年11月17日生。2013年6月18日起诉人刘小清诉称:2008年11月3日,其与张骞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9月30日,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保丰村(15)颜家桥18号动迁,其与张骞获得共有财产新浒花园145幢XXX室。2013年6月7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房产管理局对相关资料未经认真审查的情况下,错误地将新浒花园145幢XXX室房产登记在张骞一人名下,该行为严重违法且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确认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6月7日将新浒花园145幢XXX室房产登记在张骞一人名下(所有权证号00195999)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经查,起诉人刘小清以与其前夫张骞于2011年9月30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房产分割无效为由,正在本院进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要求对上述房产重新分割。上述事实有起诉人刘小清的诉状、刘小清与其前夫张骞进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房屋正在本院进行民事诉讼,故起诉人刘小清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离婚协议对房产分割无效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待民事诉讼对房屋产权予以确认之后原告可再行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小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沁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