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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煦亮与陈如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煦亮,陈如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22号原告刘煦亮。委托代理人江永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旭娜,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如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煦亮诉被告陈如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煦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煦亮负担。审判员  程秀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