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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延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