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延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