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姚书伟与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书伟,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344号申请执行人姚书伟。被执行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冯红恩,总经理。姚书伟与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书伟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14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