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书荣与王晶、洪瑞飞、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王书荣。委托代理人刘培林。被告王晶。被告洪瑞飞。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荣与被告王晶、洪瑞飞、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荣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书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书荣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