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任于峰与朱永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于峰,朱永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466号原告:任于峰,男,194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陈超灵,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伟,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设,男,195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许继光,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于峰诉被告朱永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峰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于峰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于峰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