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任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来自